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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珺、张琪等与孟先志、边开元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珺,张琪,曾化凤,孟先志,边开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李珺,女,196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申请执行人:张琪,男,1990年7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申请执行人:曾化凤,女,193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孟先志,男,198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郧阳区。被执行人:边开元,男,195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李珺、张琪、曾化凤与被执行人孟先志、边开元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珺、张琪、曾化凤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张湾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珺、张琪、曾化凤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被执行人孟先志、边开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301261元;申请执行费441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珺、张琪、曾化凤于2017年4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03执恢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