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珺、张琪等与孟先志、边开元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珺,张琪,曾化凤,孟先志,边开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李珺,女,196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申请执行人:张琪,男,1990年7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申请执行人:曾化凤,女,193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孟先志,男,198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郧阳区。被执行人:边开元,男,195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李珺、张琪、曾化凤与被执行人孟先志、边开元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珺、张琪、曾化凤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张湾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珺、张琪、曾化凤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被执行人孟先志、边开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301261元;申请执行费441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珺、张琪、曾化凤于2017年4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03执恢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