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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上菜兴隆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彦格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394号之一被执行人张彦格,女,汉族,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8民初1385号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彦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彦格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彦格在中国工商银行1702424101100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二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