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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李健、笃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笃传武,笃本志,王芙英,马鞍山市民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046号申请人:李健,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笃传武,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笃本志,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王芙英,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民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笃传武,该公司董事长。李健与笃传武、笃本志、王芙英、马鞍山市民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健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笃传武、笃本志、王芙英、马鞍山市民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李健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笃传武、笃本志、王芙英、马鞍山市民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房产,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继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