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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维军与吕德友、李孝威、吕传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军,吕德友,李孝威,吕传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1227号原告刘维军,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告吕德友,男,自然情况不详,汉族。被告李孝威,男,自然情况不详,汉族,农民。被告吕传革,男,自然情况不详,汉族。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维军与被告吕德友、李孝威、吕传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无法查找被告的下落。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居住地,致使法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维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免于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春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