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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蓝春花、潍坊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春花,潍坊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剑宏,汶上县新天地石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28号申请执行人蓝春花,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潍坊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法定代表人黄剑宏,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剑宏,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汶上县新天地石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汶上县。法定代表人黄剑宏,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蓝春花与被执行人潍坊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剑宏、汶上县新天地石材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按照50000元的月息1%计算,逾期利息从2016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50000元的年利率24%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8.5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三被执行人住所地均在外地,被执行人潍坊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剑宏名下均登记有车辆,但均在外地暂不适宜处置,被执行人汶上县新天地石材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3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