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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宋玉永与李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永,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174号申请人宋玉永,男,汉族,1943年6月30日出,乡企业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李东,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不详。宋玉永诉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玉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内078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东给付执行款9584元,诉讼费50元,公告费520元,共计10154元,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东与申请人宋玉永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从2017年5月开始每月支付1000到付清为止。执行费人民币52元已由被执行人李东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17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