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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喻小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1��324号移送执行人:南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喻小燕,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21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喻小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喻小燕银行存取5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胡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