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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5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明莉与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莉,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5637号原告:杨明莉,女,1988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永达。原告杨明莉与被告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凌琼审 判 员  张水红人民陪审员  俞龙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文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