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河北中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与李建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中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李建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253号原告:河北中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元氏县蟠龙路106号。被告:李建革,男,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元氏县。本院在审理河北中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诉李建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诊断证明书,证明其正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进行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等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耿一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佳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