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刑更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徐忠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179号罪犯徐忠全,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大中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忠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7日起至2032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第六师芳草湖监狱于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忠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对该罪犯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忠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获2016年二、三季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综合累积分名列一监区一分监区133名罪犯排名第4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忠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应罪犯徐忠全系毒品再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忠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2月17日起至2031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李红江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