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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飞与桑杰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桑杰,梁启,王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490号原告:王飞,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淮北口子酒厂职工,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杰,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濉溪县外贸局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清华,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茹君,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启,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绍辉,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雷,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濉溪县供销社职工,住安徽省濉溪县,系被告桑杰之夫。原告王飞与被告桑杰、梁启、王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王飞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飞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飞负担。审 判 长  蔡淑华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人民陪审员  何晓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