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杜致中、王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致中,王秋,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杜致中,男,193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王秋,女,194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杜林,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致中、王秋与被执行人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被执行人自2017年3月6日起,每月6日之前还款5000元至付清为止,同时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52元。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晓菲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