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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周宇与赵加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赵加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069号原告:周宇,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赵加加,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宇与被告赵加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宇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凡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