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成都忠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佳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捷置业有限公司,李佳倩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035号原告:成都忠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程伟泉。被告:李佳倩,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原告成都忠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佳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忠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成都忠捷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李佳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忠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李佳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由成都忠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宇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悦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