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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恢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支行;费鹏涛、沈娟丽、费兴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521执恢37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支行被执行人费鹏涛、沈娟丽、费兴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费鹏涛等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