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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3180王鹏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民初3180号原告:王鹏,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被告:李静,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诉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鹏未按期补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永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