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3180王鹏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民初3180号原告:王鹏,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被告:李静,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诉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鹏未按期补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永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