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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侯成芹与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成芹,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647号申请执行人侯成芹,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相逄俊,职务董事长。上述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6195元。在执行立案前,被执行人按确认数额将款项交付本院财务。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军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