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伟洲与周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洲,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李伟洲,男,196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周明,男,1984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李伟洲与被执行人周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5)个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洲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50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25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周明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文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