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姚金丽与黄艳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金丽,黄艳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姚金丽,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黄艳利,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住通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金丽与被执行人黄艳利(2017)吉0521执289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黄艳利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俊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