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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关玉成与李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玉成,李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577号原告:关玉成,男,汉族,1953年11月7日出生。被告:李雪林,男,汉族,1959年12月7日出生。原告关玉成诉被告李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关玉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关玉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文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天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