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关玉成与李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玉成,李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577号原告:关玉成,男,汉族,1953年11月7日出生。被告:李雪林,男,汉族,1959年12月7日出生。原告关玉成诉被告李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关玉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关玉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文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天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