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小旺与陈湘银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旺,陈湘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212号申请执行人:陈小旺,男,1975年8月26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陈湘银,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小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湘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8月17日做出(2001)宁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陈湘银支付申请人欠款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负债外出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以申请重新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良兵审判员 唐小冬审判员 刘健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