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双流新天和板材经营部、成都市祥木林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双流新天和板材经营部,成都市祥木林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42号申请人双流新天和板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办成都元瑞家具市场11牌**号。经营者杨玲,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邱峰,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朱水碾街***********号。负责人赵旭,经理。被申请人成都市祥木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羊安镇檀荫村*组)。法定代表人张映岗,总经理。申请人双流新天和板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成都市祥木林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在5520000元财产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在5520000元限额内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双流新天和板材经营部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在价值552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成都市祥木林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孟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