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孝祥与被执行人李世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孝祥,李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杨孝祥,男,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世红,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孝祥与被执行人李世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世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孝祥借款54000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申请费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世红偿还杨孝祥借款1000元。下余53000元,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李世红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孝祥借款53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借款25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28000元。申请执行人710元,由李世红交纳。申请执行人杨孝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6执恢29号案件的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泓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代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