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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2执30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砚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何庭光、何桂琼、文山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天吉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砚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何庭光,何桂琼,文山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天吉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2执309之一号申请执行人:砚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李洪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骆瑞宏,男,砚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何庭光,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庭光,男,1962年7月3日生,彝族,云南省砚山县人,高中文化,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何桂琼,女,1971年11月24日生,壮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大专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文山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何桂琼,董事长。被告云南天吉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毛亨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砚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何庭光、何桂琼、文山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天吉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云2622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人砚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600000.00元及利息429093.93元(利息计算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定于2016年9月21日前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2016年9月21日履行还款义务,则2016年9月21日后产生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及《借款展期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何庭光、何桂琼、文山天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天吉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2888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意本院处置蚌蛾原粮管所反担保土地和阿基原粮管所反单板土地赔还贷款,经查,阿基原粮管所反担保土地已被天圣房地产公司处置,规划成宗地出让给农户,本院已经无法对该土地进行处置。本院对蚌蛾原粮管所反担保土地进行评估后,双方当事人制定文山劲达拍卖公司对该土地进行拍卖,在拍卖过程中,无自然人及公司报名参与竞拍。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何庭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砚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自然人或公司报名参与竞拍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德审判员  李国继审判员  邬宜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文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