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姚福芹与于洪阁、于洪龙、于洪德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福芹,于洪阁,于洪龙,于洪德,于洪良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249号原告:姚福芹,女,1933年11月11日,汉族,住德惠市。被告:于洪阁,男,66岁,汉族,住德惠市。被告:于洪龙,男,48岁,汉族,住德惠市。被告:于洪德,男,58岁,汉族,住德惠市。被告:于洪良,男,62岁,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福芹与被告于洪阁、于洪龙、于洪德、于洪良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福芹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姚福芹负担;邮寄送达费280.00元,由姚福芹负担140.00元,另140.00元返还姚福芹。代理审判员 张晶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