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财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连建钊、秦孟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建钊,秦孟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财保163号申请人:连建钊,男,198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申请人:秦孟河,男,195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大名县。申请人连建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秦孟河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秦孟河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文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仲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