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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9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甲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124号原告:张某,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被告: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原告张某与被告甲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俊芳于2017年4月19日以已经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晋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