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甲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124号原告:张某,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被告: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原告张某与被告甲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俊芳于2017年4月19日以已经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晋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