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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红志与商丘市文亭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志,商丘市文亭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016号原告郭红志,男,41岁,1976年3月1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诉讼代理人郭清林,男,193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文亭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孟现云。原告郭红志与被告商丘文亭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郭红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红志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志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红志负担。审判员 余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