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红志与商丘市文亭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志,商丘市文亭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016号原告郭红志,男,41岁,1976年3月1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诉讼代理人郭清林,男,193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文亭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孟现云。原告郭红志与被告商丘文亭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郭红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红志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志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红志负担。审判员 余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