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11执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华申请执行殷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华,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皖肥东县六家畈镇。被执行人殷斌,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皖合肥市包河区骆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华与被执行人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11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韩 敏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