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3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袁百川与杨钰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百川,杨钰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3191号之一原告:袁百川,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仁光,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钰生,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荥阳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1572858F,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负责人:刘光辉。原告袁百川与被告张钰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2017年4月20日,原告袁百川因与被告杨钰生达成赔偿协议,撤回对被告杨钰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百川撤回对被告杨钰生的起诉。审 判 长 赵 晖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