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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建兴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与蒋卫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建兴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蒋卫斌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39号原告:佛山市建兴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15号兴业新邨兴雅苑H1-H7座20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RMN56M。法定代表人:陈健,公司营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振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蒋卫斌,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原、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建兴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建兴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志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