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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18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天亮与被执行人郭华东、魏菊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天亮,郭华东,魏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8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天亮,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郭华东,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魏菊花,女,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天亮与被执行人郭华东、魏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罗天亮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郭华东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4月13日起至款还清日止利息的请求后,依法将被执行人郭华东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郭华东在银行、工商、不动产、房产、国土、车管所、林业等部门财产登记情况,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郭华东名下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北路西侧(天守阳光城)1-3#幢201号房产(所有权证号201401642),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郭华东的银行存款(扣除本案的诉讼费,已退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687.5元),同时作出(2016)闽0881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魏菊花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魏菊花的财产状况,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魏菊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30.44元。经查,本案执行款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12317.94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7682.06元及相应的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二被执行人郭华东、魏菊花除郭华东名下已被本院查封的房产外,其余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在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处置结果告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因被执行人郭华东被本院查封的房产的价值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差距过大不宜委托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对其进行处置,同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郭华东已被本院查封的房产的处置,已致本院不能对该财产的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