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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4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唐德红与重庆三山电脑有限公司、刘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红,况刚飞,刘群,重庆三山电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151号原告:唐德红,女,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况刚飞,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群,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三山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6号都会首站9幢6-11、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180144N。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德红与被告况刚飞、刘群、重庆三山电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732元。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恩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