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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执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韩春梅、山东澳星工矿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梅,山东澳星工矿设备有限公司,祝立艺,高伟,范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857号申请人韩春梅,女性,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兖州区。被执行人山东澳星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住兖州区大安镇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祝立艺,女性,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兖州区;被执行人高伟,男性,1984年1月31日出生,住兖州区;被执行人范向东,男性,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兖州区。本院在执行韩春梅与山东澳星工矿设备有限公司、祝立艺、高伟、范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26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全东审判员  崔国庆审判员  张秀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