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赵荣山与神木县锦东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荣山,神木县锦东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84号申请执行人赵荣山,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神木县锦东矿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神木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23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神木县锦东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神木县锦东矿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93118元;二、案件受理费10元及执行费2080元由被执行人神木县锦东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95350元及执行费208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2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慧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4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李永堂审判员:刘鑫代理审判员:陈会军记录人:刘慧评议如下:李永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神木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23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神木县锦东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神木县锦东矿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93118元;二、案件受理费10元及执行费2080元由被执行人神木县锦东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95350元及执行费208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2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陈会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同意终结。刘鑫:同意终结。合议庭意见: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2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