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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民终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金跃辉、安徽人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跃辉,安徽人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酒厂,安美集团水百金饮料有限公司,金寨县宏伟印务有限公司,王艳,周俊东,赵鸿伟,周俊华,李世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终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跃辉,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征宇,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人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流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66943548E。法定代表人:杨齐素,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酒厂,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河滨路,组织机构代码57440083-9。执行事务合伙人:王艳。原审被告:安美集团水百金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梅江路802号,组织机构代码68978644-4。法定代表人:周俊华,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金寨县宏伟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青年路,注册号341524000000070。法定代表人:赵鸿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王艳,女,1975年8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安徽省金寨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审被告:周俊东,男,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审被告:赵鸿伟,女,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审被告:周俊华,女,1954年9月24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审被告:李世银,男,1965年7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金寨县。上述七原审被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陶冶,六安市金安区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金跃辉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人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酒厂、安美集团水百金饮料有限公司、金寨县宏伟印务有限公司、王艳、周俊东、赵鸿伟、周俊华、李世银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金寨县人民法院(2016)皖1524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跃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金跃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跃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上诉人金跃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世如审判员  高 华审判员  卢文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