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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雷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湖兵团支行与窦志刚、葛建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湖兵团支行,窦志刚,葛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3执异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雷斌,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湖兵团支行,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7223303190。负责人:张强,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宇,男,该支行营业部主任。被执行人:窦志刚,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被执行人:葛建忠,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在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湖兵团支行与雷斌、窦志刚、葛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雷斌对本院的执行拍卖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雷斌称:一、中止执行(2016)兵0603执530号裁定书;二、暂缓拍卖(2016)兵0603执530号拍卖通知书中的异议人位于芳草湖监狱二监区西石子路南705.1亩土地经营权;三、解封异议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异议人的损失。事实与理由:异议人在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已申请执行的有四件案件,申请执行标的为1592758.8元,已执回案款449410.4元,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湖兵团支行申请执行本人的案件标的是621035.4元,已执回的案款完全可以用于该案款的履行,且异议人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草湖兵团支行处抵押的土地承包合同主体已变更,拍卖的该土地使用权已不属于异议人所有,故请法院审查查明,支持异议人的申请。本院查明,异议人雷斌申请中止执行的(2016)兵0603执530号裁定书,现已执行完毕。异议人雷斌申请暂缓拍卖(2016)兵0603执530号拍卖通知书中的异议人位于芳草湖监狱二监区西石子路南705.1亩土地经营权,在异议人申请异议前已经完成拍卖行为,该土地经营权已归买受人,该案执行行为已终结。异议人雷斌申请解封已被法院冻结的账号系其他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的。本院认为,异议人雷斌对本院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行为终结前提出,而雷斌是在本院完成拍卖程序后提出执行异议,故雷斌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同时雷斌申请解封已被法院冻结的账号系其他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的,雷斌如有异议,应当在其他案件执行中提出异议,故在本案中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雷斌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闫长军审判员  赵学兰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璐璐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