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恢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恢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许某。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铁商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某某于2017年0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许某与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和本院(2014)铁执字第37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董淑华三方达成执行协议,即从2015年11月起,被执行人许某每月分别给付上述二申请执行人2,500.00元直至全部执行款给付完毕。履行方式为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后,每六个月执行扣划一次。另查,通过本院执行程序已给付吕某某执行款25,500.00元,(2014)铁执字第374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现(2014)铁执字第374号执行案件将被执行人许某的工资账户内43,000.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依吕某某、董某某、许某达成和解协议,可将上述执行款中人民币15,000.00元抵偿还本案部分执行款,上述款项已给付完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恢执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付志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泽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