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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余江涛与章文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江涛,章文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民初396号原告:余江涛,男,197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章文强,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告余江涛与被告章文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江涛、被告章文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余江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章文强赔偿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房屋租金损失人民币42000元(每月3000元)。事实与理由:余江涛依法承租了南昌翔生机械厂总库房的房屋,章文强于2016年1月强行霸占了南昌机械厂总库房南面第一间及第二间,余江涛多次要求章文强返还,均遭拒绝。现章文强已将占用的房屋返还,但未赔偿其造成经济损失。章文强辩称,其与余江涛之间未签订合同,但每个月均按时交房租给余江涛,并在2016年到期后,在原有基础上加钱给了余江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余江涛承租了南昌市翔生机械厂总库房,在其承租期间,章文强通过转租占有使用了总库房南面的二间房屋。在2016年1月至4月期间,章文强每月向余江涛交纳了房租人民币8,000元;在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期间,章文强每月向余江涛交纳了房租人民币9,000元。2017年3月,章文强向余江涛归还了一间房屋,另一间房屋由双方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银行对账单及余江涛、章文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章文强占有使用余江涛承租的两间房屋,已向余江涛支付了租金,而余江涛认为章文强交纳的房屋租金少于约定的房屋租金,主张房租损失人民币42000元,其并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余江涛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余江涛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2.5元,由余江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