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7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勇与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陈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初7409号原告:周勇,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卫,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健,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虎丘区。原告周勇与被告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周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健归还原告借款153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13770元(以153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自2016年8月25日起暂计算3个月,要求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好友关系,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在2016年6月至7月期间共计向原告借款153000元,分别为:2016年6月15日借款2万元、2016年6月27日借款35000元、2016年7月17日借款33000元、2016年7月24日借款35000元、7月29日借款3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还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陈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5日,被告陈健向原告周勇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分别载明:“今本人陈健生意周转向周勇借款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整(20000¥),定于2016年7月9日归还。如果不能按时归还,本人愿意承担百分之20的违约金和百分之三月息”、“今本人陈健收到周勇人民币现金和银行转账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其中1500为押金,逾期不还扣除”。2016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分别载明:“今本人陈健生活周转向周勇借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借期一个月,即2016年6月27日至2016年7月22日归还。如逾期本人愿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和3%月息,并以名下财产偿还直至上述不清”、“今本人陈健收到周勇人民币银行转账和现金叁万伍仟整(35000¥)。其中5000元为押金,逾期不还扣除”。2016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分别载明:“今本人陈健因生意周转向周勇借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借期一个月,即2016年7月17日至2016.8.12归还。如逾期本人愿意支付借款总额20%违约金和3%月息,并以名下财产进行归还”、“今收到周勇银行转账即现金叁万叁仟整(33000¥)。其中3000为押金,逾期自动扣除”。2016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分别载明:“今本人陈健因生意周转向周勇借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即2016年7月24日至8月20日归还。如有逾期,本人愿意支付借款总额20%违约金和3%月息,并以名下财产偿还”、“今收到周勇现金和转账叁万伍仟整(35000¥)。其中5000为押金,逾期扣除”。2016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分别载明:“今本人陈健因生意周转向周勇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借期25天,即2016年7月29日至2016年8月24日归还。如逾期,本人愿意支付借款总额的20%违约金和3%的月息,并以名下财产进行清偿”、“今陈健收到借款人周勇转账和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其中3000为押金,逾期扣除”。庭审中原告陈述上述5笔借款的押金1500元、5000元、3000元、5000元、3000元系预扣,未实际交付,即5笔借款实际交付数额分别为18500元、3万元、3万元、3万元、27000元,合计1355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无果,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借条、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周勇与被告陈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归还原告借款。关于借款数额,扣除押金部分实际交付合计为135500元,对此被告应予归还。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3%自2016年8月25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超过法律规定,本院按照月利率2%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勇借款13550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35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8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6元,由原告周勇负担505元,被告陈健负担313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健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吴华周代理审判员 任 彦人民陪审员 李 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羊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