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战彪与杨伟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战彪,杨伟超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620号原告(反诉被告)杨战彪,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委托代理人肖宝殿,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杨伟超,男,1974年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战彪诉被告(反诉原告)杨伟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杨战彪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反诉原告)杨伟超未交反诉费,并表示撤回对杨战彪的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杨战彪对杨伟超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二、准予杨伟超撤回对杨战彪的反诉。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王雪云人民陪审员 李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雅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