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常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660号原告:常某,女,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磊,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韩某,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常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蒋谊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