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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秦仁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仁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433号被执行人秦仁义。本院在执行秦仁义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0日书记员  李松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