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秦仁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仁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433号被执行人秦仁义。本院在执行秦仁义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0日书记员 李松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