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袁新灵与西峡县佳泰冶金辅助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新灵,西峡县佳泰冶金辅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3087号申请执行人:袁新灵被执行人:西峡县佳泰冶金辅助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新灵与西峡县佳泰冶金辅助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9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张丽萍执行员 张 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