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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14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家法与被执行人栾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法,栾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4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家法,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龙口市电镀厂员工,住蓬莱市小门家镇河西卫家村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兴利,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石良镇黄城集村。被执行人栾英,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蓬莱市大辛店镇浦里张家村XX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家法与被执行人栾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栾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栾英向申请执行人王家法支付赔偿款61103.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6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栾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栾英银行存款64216.1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