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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30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文喻龙、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喻龙,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财保28号申请人:文喻龙,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继平,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亦徽,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将屯河东路42号1幢。法定代表人:李焕明,总经理。申请人文喻龙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建宁县濉溪镇荷花东路8号万家财富广场3幢101、102、103、104、105、106、107、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08-1、109-1、110-1、111-1、112-1、113-1、114-1予以查封。申请人文喻龙以其所有的位于建宁县濉溪镇建莲南路西门口1幢1-2层D3(建房权证字第××号),建宁县濉溪镇民主街1幢D106、107室(建房权证字第××号),建宁县濉溪镇建莲南路32号1幢1层、-1层(建房权证字第××号)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转账单据、购房发票、补充协议可以证明申请人文喻龙向被申请人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建宁县濉溪镇荷花东路8号万家财富广场3幢101、102、103、104、105、106、107、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08-1、109-1、110-1、111-1、112-1、113-1、114-1房屋,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价款,被申请人未交付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建宁县濉溪镇荷花东路8号万家财富广场3幢101、102、103、104、105、106、107、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08-1、109-1、110-1、111-1、112-1、113-1、114-1房屋(价值1102.3899万元部分),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文喻龙所有的位于建宁县濉溪镇建莲南路西门口1幢1-2层D3(建房权证字第××号),建宁县濉溪镇民主街1幢D106、107室(建房权证字第××号),建宁县濉溪镇建莲南路32号1幢1层、-1层(建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价值1102.3899万元部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文喻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江元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运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