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房彦梅与董桂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彦梅,董桂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304号原告:房彦梅,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市中原区。被告:董桂红,女,1966年1月29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房彦梅与被告董桂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请托费用柒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经人介绍原告认识了被告,被告自称有能力办理中原银行正式编制工作,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网上银行分两笔向被告建行转账共7万元,用于被告为儿子办理中原银行的工作,并承诺3个月即可为原告儿子办理上班,办不成退还请托费用。直到2015年9月原告没有得到任何办成的通知,后打电话催促返还请托费用,被告承诺返还却一直未履行,现已找不到被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管城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房彦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思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