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特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凤镇富富福电器厂、曾绪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东凤镇富富福电器厂,曾绪刚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特72号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富富福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园。主要负责人:付福添,该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创英,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曾绪刚,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富富福电器厂因与被申请人曾绪刚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山市东凤镇富富福电器厂称: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认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时,应剔除加班费。曾绪刚每月工资从4291元至7805元不等,足以证明曾绪刚受伤前的工资中包含有加班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不包括加班费。故仲裁裁决按照曾绪刚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是错误的。此外,曾绪刚的此次受伤是其故意造成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中劳人仲案字〔2016〕2697号仲裁裁决。曾绪刚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11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6〕2697号仲裁裁决:中山市东凤镇富富福电器厂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曾绪刚: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011元;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082元;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6175元;四、停工留薪期工资11694元;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以上合计270642元。经审查本院认为,首先,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认定曾绪刚的受伤为工伤(中人社工认〔2016〕00566号),中山市东凤镇富富福电器厂不服工伤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已经作出生效裁决,驳回了中山市东凤镇富富福电器厂的不服申请。其次,中山市东凤镇富富福电器厂主张以剔除加班费的工资作为计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中山市东凤镇富富福电器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法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其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山市东凤镇富富福电器厂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中山市东凤镇富富福电器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贻环审 判 员 章文佳代理审判员 王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思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