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韩燕美与洛阳杜金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燕美,洛阳杜金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901号原告:韩燕美,女,197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被告:洛阳杜金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水寨镇姬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924087548。法定代表人:王卫峰。原告韩燕美诉被告洛阳杜金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因原告所诉被告名称有误,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另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燕美撤回对被告洛阳杜金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韩燕美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范淑贤人民陪审员 姜素霞人民陪审员 刘普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