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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韩燕美与洛阳杜金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燕美,洛阳杜金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901号原告:韩燕美,女,197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被告:洛阳杜金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水寨镇姬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924087548。法定代表人:王卫峰。原告韩燕美诉被告洛阳杜金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因原告所诉被告名称有误,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另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燕美撤回对被告洛阳杜金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韩燕美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范淑贤人民陪审员  姜素霞人民陪审员  刘普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