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永军、焦俊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永军,焦俊青,焦锁柱,焦和平,杨永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541号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歌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颖鹏,该公司员工。被告:吕永军,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和林县。被告:焦俊青,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清水河县。被告:焦锁柱,无固定职业。被告:焦和平,无固定职业。被告:杨永军,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清水河县。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永军、焦俊青、焦锁柱、焦和平、杨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1元免于交纳。审判员 李亚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亚楠 微信公众号“”